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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证书可以用于上海落户吗报考条件

更新时间:2019-04-28 14:15:38 浏览次数:115次
区域: 上海 > 徐汇 > 日晖新村
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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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对象
(一)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从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七)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落户要求申报人提交资料审核时必须是证书、岗位、社保三者一致,因为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适用范围广,职业工种与证书的匹配度高,所以很符合技能落户的要求。培训报名联系鲁老师电话(v)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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