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合约规范委员会。负责审查现有合约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合约修改的意见。
⑤新品种委员会。负责对本交易所发展有前途的新品种期货合约及其可行性进行研究。负责准备和起草拟发展的新品种期货合约的论证报告及其他必要文件,以便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⑥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与交易活动有关的问题。调查、审查和解决交易期间以及以后发现的错误或价格不符等问题。
⑦仲裁委员会。负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会员之间、非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及交易所内部纠纷及申诉。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我国期货市场实际情况规定,各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6.业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根据交易所工作职能需要设置相关部门。一般来说,交易所都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相关的交易、交割、研究发展、市场开发、财务等业务部门。由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特殊性,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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