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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上海境外投资备案

更新时间:2020-12-30 18:00:43 浏览次数: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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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1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发改委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和收购对象等方面对境外投资作出了概括和列举式的定义。但是,实践中对于以上定义要素依然存在一些疑问,发改委在本次问题解答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1. 投资主体

在投资主体方面,发改委在问题解答中明确作出了两个解释。首先是就11号令第六十三条所说“境内自然人”,问题解答的第(二十八)项明确了系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也就是说对于在中国境内常住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其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并不适用11号令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所控制境外企业所实施的境外投资,则应适用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规定(即涉及敏感项目需核准,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项目需履行非敏感报告程序)。

其次是对于11号令第二条所说“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改委在审核和确定投资主体时要求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穿透”,即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详见问题解答第(一)项及第(三十五)项)。结合发改委之前发布的配套格式文本所列内容,我们在实践中经常被问及的VIE协议结构、信托等都属于控制手段,发改委均会要求向上穿透,检视实际控制实体或自然人是否为境内实体或自然人(具体请见我们于2018年2月15日的文章《素颜出“境”——简评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以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发布会。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一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积极推进。1-4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有关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46.7亿美元,同比增长17.3%。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288.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完成营业额242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4%。
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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