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荷兰办理签证,公证,领事认证需要注意的事项,因每个国家的要求不同,办理的事项及材料也有所不同:
1、苏、浙、沪、皖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
2、粤、闽、琼、桂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广州总领馆认证。
3、使馆要求所有公证书半年有效。
4、未婚证明需由当地民政局出具。不接受实体公证。
5、离婚证须按第33式办理公证书,离婚调解书须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
6、结婚应办理第33式公证书,结婚证上的照片须为双人合影。
7、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姓名译文必须使用汉语拼音。如当事人所持护照上的姓名系地方方言拼音,可在汉语拼音姓名之后用括弧加以注明,即:汉语拼音姓名(护照上的方言拼音姓名)。
8、用于办理探亲签证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需外交部单认证。
9、译文参考式样:派出所证明、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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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芬兰办理签证,公证,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1、须提供中英文对照或英文使用目的说明,当事人须签名。如申办两份相同及以上公证文书,需注明办理多本文书的原因。
2、涉外婚姻相关文书(如中芬公民结婚证件、子女公证等),如当事人需在芬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当事人需本人持经过认证的文书到使馆填写相关芬兰文表格。
3、用于涉外婚姻的公证书(如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等)应按第33式办理公证。
4、赴芬留学使用的公证书无须办理使馆认证,只须办理外交部单认证。
5、申办未婚、未再婚等事宜文书的认证时,须当事人办理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涉外公证处公证。
6、申请家庭团聚事宜的,须提供在芬兰一方人员的居留许可或芬兰国籍人员的护照复印件。申请团聚的当事人如在国内的,须自送使馆。
7、需1份公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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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芬兰 芬兰办理签证领事认证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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