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和BVI作为全球为知名和老牌的离岸公司注册法域受到全球投资人士的青睐,但近期关于两地发布经济实质法案的事情却引发了强势关注。
对于经济实质法的发布,不少媒体和自媒体冠以“离岸天堂变地狱”“壳公司、红筹上市主体、家族信托遭遇致命打击”等描述,让早已颁布的经济实质法及其细则引发众议。
那么经济实质法案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他的实施范围和要求有哪些?应该如何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以及,如何避免《经济实质法》的适用呢?
一、经济实质法案的背景
2017 年 ,欧盟公布了一份《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列表》,将一些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列入灰名单;截至2018年底,灰名单包括13个管辖区:
安圭拉、巴哈马、巴林、百慕大、BVI、开曼群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马绍尔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瓦努阿图
2018年底,百慕大、英属BVI、开曼群岛、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等地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
- BVI《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9.1.1起实行
- 开曼《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19.1.1起实行
2019年2月,开曼出台指南1.0版: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
二、经济实质法案的内容
《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是:在开曼注册成立的“相关实体”就其所从事的“相关活动”,须通过相应的“经济实质”测试,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的风险,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等相关实体的信息交换给终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
1.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规定
- 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从2019年度起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每年度向当地税务机关就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作出报告
-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相关主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 以开曼群岛为例:次罚款约相当于12,000美元
- 第二次罚款将为次罚款的10倍,即约相当于12万美元
- 如果两次罚款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则可能注销该相关主体
2.“相关主体”及“相关活动”(以开曼为例)
相关主体:
①非在地公司
②有限责任合伙组织
③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公司
相关活动:
①控股公司业务
②集团总部业务
③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④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⑤金融业务(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基金管理)
⑥航运业务
开曼不适用:
①开曼本土公司
②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体
③开曼以外其他税收管辖区税务居民
BVI不适用:
①非居民企业
②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
开曼 BVI等离岸岛屿 经济实质法案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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