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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医疗考试之问题应负的法律责任揭秘

更新时间:2018-01-17 15:58:38 浏览次数:47次
区域: 上海 > 杨浦 > 五角场
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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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是医生专业水平的直接体现,是患者的救命稻草。若出错,严重时会导致患者死亡,一张可能会要了患者的命。今天中公上海卫生人才网(http://sh.yi***/)就给大家盘点一下关于问题应负的法律责任。

有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医生在开时,由于多写了一个字导致了患者死亡,某患者因到和某门诊部就诊,医院在未进行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就开出含“血塞通”注射液的系列,静滴3天,3天后患者到门诊部复诊,医院开出“血塞栓通”(应为血塞通,多写一个栓字)注射液的系列7天剂量,患者在输完第3天的时候患者突感不适,恶心、呕吐,浑身无力,随后失去意识,终死亡。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做出鉴定结论:医院未给患者进行系统检查,就给药存在过错;其将“血塞通”误开成“血栓通”,造成患者打错药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和《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该医生追究了责任。那么开错,到底需要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接下来就由中公卫生人才网的老师们为大家普及普及!

依据《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出现问题时,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权的人员、被取消权的医师开具的;

(二)使用未取得和类精神资格的医师开具和类精神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和精神,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和精神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和精神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和类精神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和类精神的;

(二)具有和类精神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和类精神,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和精神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和类精神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精神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权或者被取消权后开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以上就是关于出现问题时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大家一定要仔细记忆,切莫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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