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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更新时间:2018-04-18 09:47:15 浏览次数:10次
区域: 上海 > 静安 > 西康路
类别:其他
地址: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

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公益性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其一项重要业务,已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涵盖法律、财务、证券等各专业、行业、领域背景。通过委托合作方式设立了投服中心33个辖区调解工作站,具备了远程在线调解条件。小额速调机制正被市场各类主体认同,搭建了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加大调诉对接、调公对接、调仲对接力度,大限度地化解中小投资者纠纷。截至2017年12月,投服中心通过接受证监会系统转办、法院委托、纠纷当事人申请等方式,登记纠纷案件共5616件,争议金额18亿元。其中,正式受理3325件,调解成功2262件,成功率达73%,成功的案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达3.86亿元。投服中心调解已经成为化解投资者与市场机构各类纠纷的主要渠道。

20世纪90年代,证券申诉专员制度(FOS)发端于英国,主要采取调解、裁决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由于其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不断被发掘,所以该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发达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得以广泛的应用与实践。证券申诉专员制度除了基本的立法保障、人员保障之外还采取了以下制度构架以发挥其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确立管辖机制,在英国以申诉人向FOS投诉的证券期货活动的种类不同分为自愿性管辖与强制性管辖;在澳大利亚则仅存在自愿性管辖;在中国香港地区则以金额本息不超过50万元港币为管辖前提。

其次以“调解+裁决”为解决方式。英国FOS制度的处理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内部处理→纠纷受理→调解阶段→裁决阶段,各程序之间具有连贯性并且都要受到裁决阶段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主要为三个阶段:前置程序→调解程序→评议程序。根据申诉专员制度的实践操作,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和解、调解阶段得到解决。

后强化裁决效力,证券申诉专员的裁决一般具有法律强制力,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监管机构的监管行政程序等以保障调解结果、裁决结果应该有行政、司法的强制性效力。

作为一家拥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00812,的投资顾问机构,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一直以“兼具专业视角及普惠金融价值,共建互联网金融新生态”为战略,致力于金融研究,不断开拓创新,立志于成为国内具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集研发团队与分析师团队共同的智慧,先后研发出数款投顾产品,以科学的方法帮助投资者实现掘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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