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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上海高新技术企业 不成功不收费

更新时间:2017-10-11 09:50:58 浏览次数:42次
区域: 上海 > 上海周边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华夏二路青艺路路口
08.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更名、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分值
1      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4      企业成长性      ≤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作为参考条件,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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