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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3-05-20 16:48:15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上海 > 金山 > 漕泾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政府1号楼4楼
 1、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广告经营审批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责令限期补报;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将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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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3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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