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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债务怎么划分

更新时间:2016-04-19 17:26:19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上海 > 杨浦 > 中原社区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凯迪金融大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属于离婚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欠的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的;

  5、其他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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