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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工作社交礼仪

更新时间:2015-08-03 12:32:10 浏览次数:124次
区域: 上海 > 闸北 > 场中路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闸北区
浅谈律师工作社交礼仪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成为时代共识的行为准则,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律师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律师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礼仪。然而,律师礼仪在我国律师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会见当事人;
  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接待场所应尽量安排在律师个人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避免在律师所公共接待区与当事人交淡案件内容。
在律师个人选择与当事人会面的地点时,应选择环境清幽高雅,且消费水平适中的休闲或商务场所。

二、出席庭审;
  做为一名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准时出席庭审已不再是个人习惯的范畴,而反映律师对法庭的尊重程度。如确实因客观原因,超过开庭时间到庭,在落座之前应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参与庭审的全体人员表示歉意。
法庭落座的同时,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问候对方及对方代理律师或是公诉人,以传达一种友善态度,力求营造和谐的气氛。
法庭发言应做到洪亮而不生硬,委婉而不做作,内容客观而不无中生有,或是对对方强加指责,适度加入感彩内容,以化解双方矛盾。
发言时目光应注视审判席,与审判长、审判员取得眼神的交流,从而使得发言内容更好的被吸收。发言时应避免目光长时间与对方和对方律师对视,颇有挑衅的意味,是不礼貌的表现。
庭审过程中,注意自己表情和神态,切忌在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或是审判人员发言时窃窃私语或发笑,这是对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一种侮辱和轻蔑,是极其不礼貌的,同时也是一种不尊重法官,藐视法庭的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
在民事案件代理中,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调解方案,积极配合法庭的调解行为,也应是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工作礼仪的一部分,充分展示律师的宽容与大度,体现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职业服务和谐社会的基本宗旨。
三、电话礼仪;
1、时间观念;
我们与当事人、法官等业务相关人员联系时,应有一定的时间观念,充分尊重他们的宝贵时间,而不能一味的要求当事人尊重我们的时间。除非有紧急特殊情况,打电话的时间,应尽量划定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
2、意图明确
问候及表明身份后,时间表述清楚此次通话的目的,如补充材料,确定开庭日期等等。
3、条理清晰
口述内容的条理性,也充分展现一个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在电话中说明问题,因缺乏面对面的生动性,更应注意口述内容条理分明。如,可将发言内容用,第二点等等区分明确。
4、规范用语
,要用普通话;
第二,尽量回避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俗语(或大白话);
第三,切勿跑题,把工作回话变成侃大山;
第四,注意语速,确保通话人对通话内容全部知悉明确。
5、礼貌挂机
在结束通话时,询问对方是否听清此次通话内容,在征得对方同意后,挂掉电话,而不能表现出过于匆忙或是厌烦情绪。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未征得通话对方意见而提前挂掉电话,或多或少都是不礼貌的。
6、掌握通话时机
在某些不适宜接听电话的时候,如与客户会面,与法官交换意见等场合,非紧急电话尽量不接,或接听来电告知稍后回复。让正在商谈业务的当事人或是法官,总是被你接听电话所干扰、打断,也是不礼貌的行为。

良好的律师礼仪可以塑造一个成功律师,律师所全体律师礼仪的进步,则可以塑造一个奋发进取的律师团队,彰显律师所的文化内涵和品牌形象;而律师行业礼仪的规范程度,则是现代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信息来源于网络:上海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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