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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擅长债务处理的律师

更新时间:2015-05-11 11:03:40 浏览次数:179次
区域: 上海 > 长宁 > 江苏路地铁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H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擅长商务谈判,对法律法规十分精通,在诉讼和仲裁等法务实践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帮助委托人实现债权中能起到巨大的作用,而且聘请律师独立进行合法的债权实现有利于企业领导人节省精力去应付企业经营问题,不必过于担心债务问题。

律师代理实现债权的优势:
1、可以向债务人施加压力,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使债务人还债,这样能使客户尽快回笼资金;

2、可以在客户和债务人之间沟通协调,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和解;

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律师可以帮助客户搜集、补充、完善证据,确保在以后的诉讼中胜诉;

4、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律师可以独立进行债务人的资金状况调查;

5、可以通过采取法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

6、可以申请支付令;

7、申请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国晖律师团队为您讲述借贷纠纷两个重点问题:
一、纠纷中对没有约定如何付款时是“先返本,还是先付息”
  在有息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这在实践中说法不一,国晖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这就与“复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相互衔接。也就是说,在到期利息不能得以偿还的情况下,利息仍从到期后重新计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概而统之,在处理生产经营型借贷与生活消费型借贷时,应有所不同。处理生产经营型借贷时按上述原则处理。但对于生活消费型借贷应首先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只有在依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时,才适用上述原则。
  二、纠纷案件中没有按期还款,对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
  国晖律师办案中,有对方当事人提出,在给付利息的情况下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惩罚,支付违约金是变相计算复利。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国晖律师团队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应是: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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