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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擅长离婚律师咨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5-04-15 11:34:09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上海 > 长宁 > 地铁中山公园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房地产法律规范十分庞杂,既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民法、土地管理法及其条例、物权法、房产管理法及其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规章,也包括在各地方实施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涉及政府部门也较多,房地产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含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可或缺。本所房地产法律部以“专业、尽责、”的服务宗旨,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各阶段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综合或专项的法律服务。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1、商品房 二手房买卖纠纷
2、购房定金纠纷  
3、夫妻共有房产分割     
4、恋爱房产分割       
5、拆迁房及拆迁款分割         
6、房产继承纠纷            
7、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

恋爱期间购房是一个复合型的法律问题,不仅要考虑到双方之间存在的赠与关系,也不能回避双方之间的赠与的前提与基础。一般来说,恋爱期间购房纠纷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2.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3.双方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有人认为应当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出资。而在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看来,以上问题所实际反映的是出资方完成出资义务而取得房产权利不均衡的矛盾问题。一般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前提下,应视作双方基于即将要订立婚姻关系的期望而发生的赠与关系为妥。但是赠与的标的物是什么呢?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赠与人所赠与的只能是自己的财物,因此赠与人所赠与给当事人的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是房屋的购房款。
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房屋的赠与是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允许当事人有不同的考虑。虽然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客观情况是购买房屋时的合理预期是将该房屋作为婚后双方共同所有,并无将所有权转移给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之后的情况相对于赠与房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上海高院曾有这样的意见:“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处理时应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由于这一规定较为合理、公平,因此在上海各级法院在处理恋爱期间购房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婚后一方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等情况时也会参照本条的规定适用。但是其他地区就没有类似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对恋爱期间购房有过特别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处理时只能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进行评判。
上海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3月6日
嘉定法律咨询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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