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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合同律师提出货物质量问题应注意时效

更新时间:2015-03-05 11:22:17 浏览次数:115次
区域: 上海 > 松江 > 松江科技园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国晖所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了内部网络工作平台,构筑了案件综合管理机制,从了案件管理问题,实现了对案件的冲突检索、接案、办案、归档等环节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经常在案件代理中遇到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以质量异议为由不支付货款,也经常遇到合同中的买方确因货物质量存在异议而没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买卖合同遇到货物质量问题的时候,怎样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警醒广大买卖合同双方,一方认为本方购买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时,应当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质量通知,要求换货或退还,否则可能因为超过合同或者法律的质量异议期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检验期间的,在检验期间内通知;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两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约定。何为合理期间,法律没有其明确的标准,但是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加以判断: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买受人超过检验期间,以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付货款的,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超过质量保证期间或者《合同法》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出卖方免费修理、更换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买方应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通知卖方,即两年期间是买方质量异议通知长期间。若质量保证期和两年期间冲突的,则以保证期为准。

提出质量异议通知的意义在于给予善意卖方保护,以便其及时做出应对与补救,同时也便于保存证据。在不符合通知的具体要求上,不符之内容应具体明确。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通知的期限,否则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合理期限。在实践中,如质量异议的通知采用口头的方式,当事人是很难举证证明其通知的时间、对象等内容的,故此,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如邮件或传真。

质量异议的通知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其规定存在缺陷之处,如质量异议通知的内容和合理期限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在《合同法》起草时,梁慧星教授负责起草的《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第185条规定:“质量异议通知的时间……当事人未约定的,属于表面瑕疵的,为自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属于隐蔽瑕疵的,为自收到货物时起六个月;经安装运转才能发现的瑕疵,为自安装运转之日起六个月。”终的《合同法》没有采用具体的通知期限的规定,而是采用了不确定的概念的“合理期限”。我国立法采用不确定的合理期限概念,是为了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个案的公平处理。但是有时候这样的不确定规定也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可依,过分依赖法官个人判断亦可能存在认识的错误和理解的偏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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