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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合同纠纷律师赠与合同无效撤销赠与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5-02-11 10:23:18 浏览次数:131次
区域: 上海 > 静安 > 静安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国晖所实行“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作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团队服务模式,所内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使每位律师的专长都得以充分发挥,是一家极具合作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

民商综合法律部服务范围:

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法律服务;

财产权属纠纷法律服务;

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服务;

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等纠纷法律服务;

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案件的处理;

各种文书、合同、协议等律师见证、公证的办理;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民商事法律服务。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代理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雇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合伙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办案经验,常见的赠与合同纠纷有:

1、法人能成为赠与合同订立的主体

法人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其参与赠与合同必须在该法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且双方赠与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要时还需要审查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以防止逃收、债务或国有资产核算登记等非法目的的得逞。

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分

遗赠抚养协议使得公民不需要于生前交付赠与财产,只有抚养人完成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取得其遗产;若抚养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该公民可随时解除协议,并毋须返还供养费用。相反,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要求赠与人于合同签订后,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一旦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追索已赠财产,当然同时也须返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3、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受益人虽是合同约定的接受利益的主体,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赠与合同是成立在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受赠人附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该义务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符合赠与人在合同中对受赠人的要求。

4、促销赠与物有瑕疵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促销赠与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付赔偿责任。

5、基于婚姻或身份关系变更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对方或者子女,这种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或协议子女抚养的赠与合同,是一种以变更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明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目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登记离婚后,赠与人是不能依据《合同法》百六十八条主张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财产赠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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