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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天山路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更新时间:2015-02-03 10:24:50 浏览次数:216次
区域: 上海 > 长宁 > 天山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现在上海各法院受理的担保合同纠纷呈逐年上身的趋势,担保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是需催款权人去注意的。下面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经济纠纷律师团队为大家讲解一下有关保证合同的几个注意要点。

首先,个我们要分清楚保证的形式。保证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所以选择一般保证的话,对债权人不利,对担保人有利。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对保证人不利,对债权人有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并且债务人也没用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应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追究保证责任重要的一点,要是错过了保证期间的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免除。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根据约定。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责任免除;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内,一定要采取法律行动,才能开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者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

后,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后的后,就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之后的权利救济措施-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时保证人在清偿债务,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法律规定的对其的一种救济措施。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方面是由于其和被保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使得其相信被保证人的资信,另一方面还由于其可以在替被保证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有办法弥补损失,这种弥补损失的途径就是追偿权的行使。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果人们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数额的判决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人们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保证人尚未承担相应责任,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这种特定情况就是被保证人破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再行使追偿权,其权利可能已经无法行使了。

所以,通过上述对保证合同的简单的法律知识点的讲述,希望大家对保证合同有个更深的认识,也希望保证人能在慎重考虑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字,希望债权人能在仔细查实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后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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