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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宝山区虹口区劳动仲裁劳动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8-04-06 20:23:09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上海 > 闸北 > 共和新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共和新路
吴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通过系统的学习和研究法学,有深厚的法学功底,通过实践中不断钻研和积累,在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恪守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虔诚的敬业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去对待每一起案件。先后办理许多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各类案件,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所办案件大多得到了当事人赞赏和社会的认可。本律师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专业代理: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解雇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提成、服务期纠纷、社保、变更工作岗位等。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3月6日
嘉定法律咨询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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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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